《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 : 合肥市经信局、合肥市财政局
2020-02-22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防疫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本着统筹协调、透明公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能的原则,明确各政策条款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操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

 

(一)防疫防护重点企业新增产能增购设备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1.列入合肥市防疫防护重点物资技术改造目录项目的企业,且在疫情防控期内增购设备扩大产能,正常生产和销售防疫防护重点物资或主要配套产品;2.企业纳入省市统一调配的产品需服从调配;3.增购设备主要为生产设备、生产线上的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开票日期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设备按20%给予补助,已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申报材料: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4.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5.购置设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县区在原件上盖申报章);6.生产和销售防疫防护重点物资或主要配套产品的证明材料;7.主要配套企业需提供相关配套证明材料。

操作流程: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及时受理企业申报,并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63538569。

 

(二)疫情期间工人加班和防护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需纳入省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任务;2.春节假日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9日)、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双休日组织工人加班并产生防护费用。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就业奖补资金申请表;3.加班员工花名册;4.企业用工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员工工资表。

操作流程:2月底—3月初,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通过互联网(QQ、微信等)受理企业申请,收集用工相关纸质扫描件、电子材料(留存),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63536358。

 

(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完成政府采购合同补贴

 

申报条件:企业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认的单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4.产品清单及交付凭证;5.2019年度同品种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防疫期间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企业未提高产品售价的材料。

操作流程: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每月初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医药产业处63538802。

 

二、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

 

(一)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企业稳价保供补助

申报条件: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蔬菜生产企业:连栋大棚面积8000㎡以上、设施大棚50亩以上、露地(水生)蔬菜面积100亩以上及规模化食用菌(芽苗菜);2.畜禽养殖企业:防疫期间出栏生猪500头(含)以上、肉禽出栏50000羽(含)以上、蛋禽存栏30000羽(含)以上规模养殖场(新型经营主体);3.屠宰、饲料加工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禽屠宰企业和规模以上生猪、家禽饲料加工企业。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疫情防控期生产规模、生产量、供应量相关佐证材料。

操作流程: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推荐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菜篮子工程办公室63538466;畜牧兽医处63537657。

 

(二)食品及农副产品企业稳价保供补助

 

申报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的食品、农副产品加工、快消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上半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产品出厂价格增幅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按照总量控制,结合企业销售收入及增幅情况,择优奖补。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1—6月份销售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盖章);3.疫情防控期间销量前5名客户及占比(前5名客户列表加盖财务章),3笔收入较大凭证及附件材料(合同、发票)。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受理,经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信局,经济运行处63538560。

 

(三)商贸企业稳价保供补助

 

申报条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市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批发企业、品牌连锁超市、生鲜连锁便利店和其他商贸企业;2.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批发企业供应本市蔬菜日均批发量超过500吨;3.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零售企业蔬菜日均销售超过10吨。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蔬菜日均批发量、日均销售量合同及相关凭证。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受理,经审核推荐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63538375。

上述生活必需品稳价保供有关企业奖补资金由市经信、农业、商务部门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三、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

 

(一)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

 

申报条件:具备条件且开展应对疫情科学技术研发创新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及检验检测企业、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操作流程:立项申报参照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立项执行,审批环节予以简化,由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材料初审,经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审定,启动项目立项程序,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63538655。

 

(二)加快标准互通和检验检测

 

操作流程:鼓励引导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制定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协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快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推动疫情防控产品尽快进入防疫市场。对于执行国外标准改国内标准的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履行自我声明义务,将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信息公开,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送交产品检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受理申报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62315443;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62315523;注册许可局63537028。

 

(三)及时办理国产设备退税

 

申报条件:符合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政策规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申报材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操作流程: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同意后予以退还增值税。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四、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

 

(一)防疫防护产品重点企业增容补助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需纳入合肥市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名录;2.申报企业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供水、供电、供气进行增容(供水、供电、供气初装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供水、供电、供气增容补助资金申请表;3.供水、供电、供气增容涉及的水电气安装工程、道路破复、园林绿化迁移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受理,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管理处62692771。

 

(二)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实施办法: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中小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中小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对中小微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经评估认定并签订还款协议后,实行欠费不停供。

2.中小微工业企业基本水价下调0.188元/立方米。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4月30日,期限3个月。各县(市)工业用水到户价格由县(市)发改委根据现行价格标准同比率出台具体优惠措施。

3.中小微工业企业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价格下调0.37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2020年2月1日—3月31日;非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价格下调0.316元/立方米,执行时间:2020年4月1日—4月30日。长丰县水家湖镇及巢湖市、庐江县工业气价,由属地县(市)发改委根据现行价格标准同比率出台具体优惠措施。

政策咨询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监测处63755788;商品价格处63755779。

 

五、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一)财政资金采购防疫防控产品

 

操作流程: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合财购〔2020〕65号)的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3532378。

 

(二)简化进口流程

 

操作流程:合肥关区各通关现场均已开通进口防控和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捐赠物资办理快速通关,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受理申报单位:庐州海关,63735300。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失业保险费返还

 

申报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申请时未因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网上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任何纸质材料。经审核后,企业需提交确认书。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ahygjy.cn/)进入“失业保险费返还”模块,按信息系统要求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金使用计划等申报信息,申请时不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简化裁员率计算办法,以定点企业上年度1月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与2—12月新增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和为总参保人数,按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人数中主动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企业裁员率。

受理申报单位: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63536382。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报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2019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不重复享受;2.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度生产经营亏损或2020年上半年亏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不予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失信企业或受环保处罚企业。

返还工作原则在7月底前完成,具体要求另行制订,以正式通知为准。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63536358。

 

(三)企业延期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用工、失业、工伤保险费

 

申报条件: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

申报材料:1.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承诺书;3.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确认汇总表。

操作流程: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需要延期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用工、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可自愿向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核实同意后的缓缴企业信息由经信部门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提交同级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办理缓缴标识、征缴计划发送、权益记录、账目核算、待遇享受等工作(区及开发区企业申报材料由属地经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经信局汇总会商审核办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的业务,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缓缴期满,未按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63536358;市经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63537877。

 

(四)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申报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且新增人员为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申请表;3.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合同;4.参保人员花名册。

操作流程: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网上公示完成后拨付奖补资金。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63536358。

 

七、着力减轻房租负担

 

(一)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房租减免

 

申报条件: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申报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房租减免申请书及说明材料。

操作流程:由承租方向市属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方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落实,企业相关房租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企业业绩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对同级国有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受理申报单位: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63536545;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新  区,高新股份65326598

 开  区,海恒集团63838633

新站高新区,鑫城国资65777285

安巢经开区,经 82363129

 东  县,国 资 委67722200

 西  县,财 政 局68833443

 丰  县,经 信 局66662991

 江  县,国 资 委87388080

 湖  市,国 资 办82317153

 海  区,财 政 局64496695

 阳  区,国 资 办69118987

 山  区,财 政 局65122068

 河  区,财 政 局63357209

 

(二)其他所有制经营用房的房租减免

 

申报条件:本市承租其他所有制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操作流程:对中小企业租用其他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依据《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兑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政策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受理申报单位:市经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63537877;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63537767。

 

八、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申报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

1.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减免税申请报告;③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2.减免房产税: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减免税申请报告;③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④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操作流程:

1.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市市区(含安巢经开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县(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各县(市)税务局审批。

2.房产税:合肥市市区(含安巢经开区)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县(市)范围内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县(市)税务局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县(市)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审批。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税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九、延期缴纳相关税款

 

申报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缴纳困难的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3.代理委托书(代理人办理的情况);4.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办理的情况);5.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操作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款。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税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

 

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3.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线上线下业务所需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签订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相关合同手续。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服务处63532060。

 

(二)人行再贷款提供低成本资金

 

实施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特定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

 

1.受疫情影响遭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操作流程: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发放低利率优惠贷款。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

操作流程: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承接人民银行再贷款业务的9家银行,主动对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未纳入名单的医用物资、生产必需品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服务处63532060。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降低担保费率

 

申报条件: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客户申请书;2.受疫情影响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3.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向各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提供优惠担保支持。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服务处63532060。

 

(三)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1.申报国家贷款贴息

支持条件: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和安徽省地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操作流程:对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财政部。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处63532152。

2.申报市级贷款贴息政策

支持条件:列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2.申请报告(书面承诺同意查询验证企业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说明;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

操作流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其中,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与国家政策不重复享受)50%给予不超过1年的贴息。疫情期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受理,经审核推荐后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受理申报单位:市经信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63537875。

 

十二、畅通金融绿色通道

 

操作流程:金融及保险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及保险机构制定专人负责的服务绿色通道,并及时公布名单、联系方式。金融及保险机构不断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若干政策》(合金〔2020〕8号)。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服务处6353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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